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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TV内寻衅滋事被判半年禁入娱乐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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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1-5-14 10:34:43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本报讯(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范水沿 胡月琴)昨日,顺昌县法院对一起KTV内寻衅滋事案件作出判决,判处王某曦管制一年,禁止在半年内出入卡拉OK厅、夜总会、酒吧、迪厅等娱乐场所。这是刑法修正案(八)5月1日实施以来,我省省内首例判处禁止被告人出入娱乐场所的案件。

去年4月8日晚,在顺昌某KTV内,王某曦参与一场围殴事件,混乱中,造成一局外人受伤。案发后,他主动投案。

法院认为,王某曦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鉴于其有自首情节,在共同犯罪中,作用相对较小,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,于是作出半年禁入娱乐场所的判决,禁止令期限从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。

2月25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(八),在《刑法》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:“判处管制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。”


禁止令怎么执行

该禁止令是我国刑罚制度一个重大创新,适用的对象是被依法判处管制、缓刑两类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。那么怎么让禁止令落到实处呢?

该案经办法官表示,禁止令主要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,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。目前各街道、乡镇均装有探头,可进行24小时监控。被判处管制人员外出要经批准,遇到重大事情要报告,每月还得定期报告情况。一旦发现被管制人员违反禁止,将重从处罚,对违反禁止令、情节严重的缓刑犯,可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,执行原判刑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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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发表于 2011-5-15 08:47:51 | 只看该作者
闪人
板凳
发表于 2011-5-16 00:03:08 | 只看该作者
楼主的帖子实在是写得太好了。可是我立刻想到,这么好的帖子,倘若别人看不到,那么不是浪费楼主的心血吗?经过痛苦的思想斗争,我终于下定决心,牺牲小我,奉献大我。我要拿出这帖子奉献给世人赏阅,我要把这个帖子一直往上顶,往上顶!顶到所有人都看到为止!  
地板
发表于 2011-5-17 00:03:08 | 只看该作者
5#
发表于 2011-5-18 11:47:07 | 只看该作者
强烈支持。楼主万岁
6#
发表于 2011-5-19 00:02:39 | 只看该作者
。。。。支持!
7#
发表于 2011-5-19 00:03:04 | 只看该作者
8#
发表于 2011-5-20 00:03:05 | 只看该作者
我回不回呢 考虑再三 还是不回了吧 ^_^
9#
发表于 2011-5-21 00:03:02 | 只看该作者
跟着顶楼主
10#
发表于 2011-5-22 00:03:07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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