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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因公醉死”是对“公”的冒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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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1-5-28 10:13:11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江苏南通市三余镇副镇长王卫东陪领导喝酒,“因一人喝下两瓶半茅台,导致酒精中毒死亡,其家属向政府索赔300万。”记者前往调查,三余镇党委书记王晓东否认了王卫东陪领导喝酒醉死的说法,说他只跟连襟喝过酒,但承认镇里要“给予抚恤”。而王卫东的乡亲们说,镇里已经赔了副镇长家40万元。
  虽然镇委书记否认副镇长因公喝酒、因公醉死,但副镇长的乡亲们都说他是“喝酒喝死的”,从镇里要“给予抚恤”来看,其死与公务有关无疑。如果他的死只与连襟有关,其家属就没有理由向政府索赔。我们可以推定,副镇长喝酒而死是真的,因公喝酒也是真的;得到政府赔偿,如果不是赔款已经到账,也有了镇委书记的公开承诺。
  “因公醉死”,虽然使我们觉得诡异,但近年已经屡见不鲜。公开报道的有,云南华宁县委下派锻炼干部贾某,陪县领导吃饭时醉死;河南新县人口计生委主任郭某,因应酬喝酒“海量”而亡;武汉市新洲区水务局副局长金某,在陪客吃饭时几杯白酒下肚,导致心脏病突发而死。公款把人吃死喝死,已经让人哧怪;把人吃死喝死之后,家属还可以索巨额赔偿,而政府也不吝啬巨款,甚至赠以“烈士”的美名,就很让人想不通了。
  因为公务招待喝酒,看起来是一种公务,如果喝死了,必定是“因公醉死”、“因公牺牲”,则公家给予赔偿就显得顺理成章。但从法治的角度讲,“公”是受到宪法与法律严格界定的,并非借政府名义、动用了公款,就成了“公务”。公款吃喝,虽然是公务人员决定要吃的,动用了公款,甚或有着公务目的,但公款吃喝恰恰是法律和纪律所禁止的。这类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的后果,损害到行为人的,按理只能自作自受。  
  原因很简单,你花公家的钱海吃海喝,不论是招待自己还是客人,都是假公济私、损公肥私的行为。公款吃喝目的似乎在“公”,招待上级是为了与上级搞好关系、为地方争取宽松环境,招待客商是了招商引资,内部吃喝是为了方便工作等。目的或许在“公”,但手段必须正确,权力行使的程序、方式、边界要受到制度规范。公款吃喝向来是被禁止的,此理中外相同。公款大吃大喝,打着“公”的旗号,其实是假借名目,满足私欲。  
  现在有一种流行说法,谓大吃大喝并非官员私心所愿,而是在其位、喝其酒,不得已而喝之,听起来俨然是“公”对官员施加了某种强制。但翻开公家文件柜,里面有多少禁止公款吃喝的规定,三令五申不绝于耳。深入官员们的心理世界,情形其实是这样的:规章制度不让公款吃喝,他们偏想公款吃喝;大吃大喝多了,有些腻味;几天没有大吃大喝,他们又有些受不了,接着大吃大喝。公款吃喝,算是一件“痛并快乐着”的事!
  在“公款吃喝”、“因公醉死”现象中,“公”其实是无辜受害者。“公”是人民的集体事务,民众纳税,雇用公务人员兴办之。公务人员不顾禁令,拿纳税人的钱大吃大喝,其实是滥用公权力,不乏犯罪嫌疑。公款被官员们非法拿去大吃大喝,“公”已经备觉无奈;现在喝出人命,“被出钱请客”的纳税人还要再偿人命,天底下岂有此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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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发表于 2011-5-29 00:03:02 | 只看该作者
  
板凳
发表于 2011-5-30 00:03:06 | 只看该作者
北部湾网后援团!顶你!
地板
发表于 2011-5-31 00:10:47 | 只看该作者
强烈支持。楼主万岁
5#
发表于 2011-6-1 08:27:36 | 只看该作者
6#
发表于 2011-6-2 02:23:48 | 只看该作者
我回不回呢 考虑再三 还是不回了吧 ^_^
7#
发表于 2011-6-3 00:03:04 | 只看该作者
8#
发表于 2011-6-4 00:03:06 | 只看该作者
  
9#
发表于 2011-6-5 10:23:46 | 只看该作者
我只顶好帖!   
10#
发表于 2011-6-6 00:41:02 | 只看该作者
不错不错,我喜欢看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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